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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黃玉榮
黃明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 上訴人 許世章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上訴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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