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上易,992,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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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邱銘輝
吳明儀
共 同 楊嘉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訴人 葛曉卉
葛曉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葛曉潔
葛子楊
葛兆恩
葛嘉怡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金友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為葛高凌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葛高凌風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均無拋棄繼承,有葛高凌風及前揭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7月15日北院木家家103科繼字第124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4、19-22頁、第44、48頁)。

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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