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雄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秀峯
陳秀傳
陳秀民
陳秀俠
陳張吉
陳秀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張訓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元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