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上更(一),77,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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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鄧萬榮、陳慶周、康東順、王木火、鄧志平、李衍
清、鄭金河、楊振益等八人合組之合夥團體
法定代理人 鄧萬榮
陳慶周
康東順
王木火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上訴人 楊振益
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楊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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