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2,重上,61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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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李永發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旻真
被 上訴 人 陳義清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魏小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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