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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375號
上 訴 人 梁國智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麗珍(原名:吳劉麗珍)
吳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珮怡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翁詩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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