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565,2015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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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簡顗玲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蔡阿文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受 告知 人 游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3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附帶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附帶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39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返還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文件正本(本院卷第34頁),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附帶上訴人已於103 年12月19日收受該裁定,有該裁定、本院民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3 至104 頁)。

茲附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05 至106 頁)。

揆諸上開規定,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至附帶被上訴人之上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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