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66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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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鄭煥璋
張福弦
劉鄭瑞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廖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訴訟代理人 王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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