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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樑中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上 訴 人 林樑才
林國樑
被上訴人 林碧珠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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