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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周裕恒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佩珍(即莊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筱雯律師
被 上 訴人 周應逸(即莊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周應奮(即莊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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