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1527,201609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27號
上訴人即附 黃茂峰
帶被上訴人
黃景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欣宜律師
蕭聖澄律師
被上訴人即 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雅馨律師
參 加 人 元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明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規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