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68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翟普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簡長輝律師
被上訴人 戴士評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