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勞上,1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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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黃敏鈴
陳惠雯
黃淑芬
陳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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