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即附 葳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張瓊文律師
被上訴人即 領域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蔣作賢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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