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建上,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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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優鑫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肇榮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參 加 人 藍之光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藍之光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秉怡律師
上 訴 人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慧芬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複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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