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更(一),5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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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林文財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上訴人 賴忠政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王彩雲若擬撤回起訴,應具狀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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