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更(三),132,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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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大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上 訴 人 莊隆文
莊隆慶
上 四 人
訴 訟 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 代 理 人 魏啟翔律師
上 訴 人 大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姬週聖
上 訴 人 蔡裕芳
訴 訟 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昆培律師
被 上 訴 人 陳金鶯
陳逢泰
張有文
楊碧玉
楊芳秀
李信慶
劉秀呈
莊玉宛
陳安章
王紀業(即王平一)
黃木森
莊玉娟
鄭文文
康文貴(即潘素玉之承受訴訟人)
杜燕山
許金鶴
周玉枝
彭雲錦
徐金土
李志祥
吳明華
楊碧珠
吳秀卿
楊清嫺
藍晃良
鍾桂春
林玉敏
周燈亮
陳玉雪
盧素琴
張惠芬
龍素珍
程和仁
童培鋒
康喜齡
陳育璇(即陳怡利)
陳怡萍
陳怡娟
陳怡瑾
熊江富足
張秀菊
陳誌錫
留文獎(原名劉文獎)
侯文喦
張素梅
共 同
訴 訟代 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清凱律師
被 上 訴 人 曾清平
偕莉雅
被 上 訴 人 張吳丕
蔡 瑜
上 二 人
訴 訟 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上 訴 人 陳美華
陳文選
曾秀滿
陳金鋒
劉俊仁(即劉招明、劉黃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慧(即劉招明、劉黃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義(即劉招明、劉黃阿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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