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高山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弘民
上 訴 人 李春茂
香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銀妹
上 訴 人 楊美珍
呂慶宗
呂良育
呂惠倩
李秀娥
洪基梁
林淑貞
呂博平
李朝明
戴嬌麗
梁珍燕
劉錫銘
吳英黔
吳英蜀
劉宗榮
李炳輝
蔡弘琦
林淑凱
蔡弘博
蔡琇如
蔡麗玲
林文寬
李秀珍
高美珠
張英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王彩又律師
林慶苗律師
李林盛律師
複 代 理 人 許美麗律師
被 上 訴 人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彭乾業
訴 訟代理 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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