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795,2015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張振盛
訴訟代理人 葉蓉棻律師
高明哲律師
複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上訴人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證47文書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