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家上,2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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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家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王彩惠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晉瑩律師
被 上訴人 謝振通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陳嫈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為補充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兩造於本院提出相關資料(本院卷㈠第58-60、78-149頁、卷㈡第19-43、141-144、151-198頁、卷㈢第3-4、7-30、65、70-73、149-152頁),兩造並聲請傳訊證人及函查相關資料(本院卷㈡第101、146-150頁、卷㈢第32-36、54、77-79、107-112、124-125頁)。
上訴人並辯稱登記於其名下部分不動產為夫妻間贈與,無庸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語(本院卷㈠第191頁),兩造均釋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卷㈢第159頁、卷㈣第39頁),應准其等提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48年1月14日結婚,育有二男五女。
上訴人於94年間因足痛無法上下樓梯,遷至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房屋(下稱溪北路房屋)居住。
上訴人於兩造分居期間發生外遇,致伊心碎。
伊曾前往上訴人住處欲共同生活,祈挽救婚姻,惟其不願與伊同住及履行同居義務。
上訴人曾誣指伊有外遇、偷錢及辱罵等事,請求裁判離婚,嗣因不願分配剩餘財產而撤回起訴,顯見其無心維持婚姻,兩造間婚姻關係已難繼續維持。
兩造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伊婚後無負債、剩餘財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股票。
後者以101年11月2日收盤價計算,計值136,141元,婚後剩餘財產為486,141元。
至上訴人之婚後財產有不動產四筆、自用小客車一輛,價值依序14,627,386元、39,522,893元、6,442,464元、1,031,990元、34萬元。
加上存款三筆,分別為201,429元、3,052元、50,383元,總計62,219,597元,剩餘財產差額為61,733,456元,被上訴人得請求差額之一半為30,866,728元。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第1030條之1之規定,求為命:㈠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㈡命上訴人給付30,866,728元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未補貼家計,亦未幫忙伊在市場經營生意,祇會要錢、公然以穢語謾罵伊,並曾持鐵錘欲毆打伊。
伊於94年間因腿疾,不便上下樓梯,遷至溪北路房屋,非可歸責於伊,且被上訴人未陪同照顧,應負婚姻破綻較大之歸責。
被上訴人不實指控伊有外遇,且威脅要殺害伊及命伊過戶名下財產,伊懼與其同居。
伊前訴請離婚,係律師誤認,伊知悉後即撤回起訴。
被上訴人及子女於99-100年間恐嚇伊分產,伊報警備案,並請求員警到場協助。
否認被上訴人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訴外人張海塗僅係伊舞蹈老師,非外遇對象,證人間證言互相矛盾,不足採信。
又兩造感情尚未到達重大破綻,無離婚必要。
縱兩造間有離婚事由,因被上訴人未對伊之工作有協助,亦未分擔家計等,與伊婚後財產增加無涉,應免除分配額。
縱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其就本案聲請假扣押之擔保金100萬元,應計入婚後財產。
伊之財產,其中三筆不動產價格為1,296萬元、11,377,200元、6,442,464元,另加上停車位1,031,990元、汽車、存款三筆,婚後財產合計32,406,498元。
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30,920,357元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審判決:㈠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
㈡命上訴人給付30,866,728元,及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48年1月14日結婚,育有五女二男,即長女謝秀蘭、次女謝秀雲、三女謝秀琴、長男謝慶隆、四女謝秀梅、五女謝鈺如、次男謝慶輝,兩造原同住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3樓(下稱保安街住所),上訴人於94年間遷至溪北路房屋居住之事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原審卷㈠第62-71頁),上訴人對此並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被上訴人主張得依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兩造離婚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一)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法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就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臻無法回復之望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另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95年度民事庭第5次會議決議、88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證人謝慶隆於原審到場證稱:「(你有聽過或見過爸爸辱罵媽媽?)很少,我記得印象中有一次,媽媽說爸爸是沒路用的卡小,那時我弟弟的小孩是給父母照顧,媽媽整天出去沒有回來,小孩都給爸爸顧,到晚上回來媽媽還罵爸爸是沒路用的卡小,爸爸長久積壓大聲回話說怎樣才有用,妳整天小孩都不顧。」
、「(有看過爸爸打媽媽?)沒有」、「(兩造常常互相吵架?)我印象中幾乎都是媽媽在罵爸爸」、「(在94年之前,兩造相處如何?)媽媽對爸爸常常說『爸爸沒路用』,甚至爸爸不在時也對我們說爸爸那方面已經不行了,常說爸爸是沒路用的卡小。
媽媽情緒一來就罵我爸爸沒路用的卡小,我爸爸都逆來順受」、「(媽媽說爸爸常常辱罵、恐嚇媽媽的情事?)那是相反的」、「(媽媽說爸爸婚後持續與多名異性過從甚密?)那是無中生有」、「(媽媽在94年間自己一人搬到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一樓居住?)是的」、「(是什麼原因?)媽媽說她腳痛,她搬去的時候我們子女不清楚,等到她在裝潢房子的時候我們子女才知道,當時她說是腳痛,我們子女建議媽媽那二個老的都搬去那裡住,媽媽說不可能」、「(99年9月間爸爸帶棉被去媽媽的住處,結果媽媽讓爸爸睡沙發,甚至於半夜三更出門?)我知道,爸爸那天帶著棉被過去,媽媽問他你為什麼來這邊睡,你不是在那邊睡嗎?爸爸說這也是我的家。
媽媽在半夜1點之前把電視開的很大聲,也不讓爸爸進房間睡覺,意思是不讓爸爸待在那裡,然後到晚上凌晨1點時,媽媽把電燈電視都關掉,爸爸睡在沙發上,媽媽進房間睡覺,到凌晨3點時,媽媽從後門開鐵門騎摩托車走掉了,到了早上7、8點才回家,中間有4、5個小時候不知去那裡。
爸爸到早上7、8點時,等到媽媽回來後才抱著棉被走回原來的家。
我覺得很悲哀」、「(你提到父親晚上抱著棉被去找媽媽結果睡沙發這段過程你是親眼在場目睹?)爸爸過去時,我有跟在後面看,爸爸進去後我就走掉了,我沒有在場目睹,我是聽爸爸說的」、「(你知道94年間媽媽為何一個人搬出去住?)因為媽媽說她腳痛,據我所了解,她個性比較強勢,比較喜歡自由。
她說她是天,我們是地,她崇尚自由,在99年間我有過去問媽媽說妳現在需要什麼,她說她要的是自由跟錢」、「(請問媽媽腳痛是否為事實?)是的。
她有時會發作,不發作時是好的,發作時還是能走路但不能做一些活動。
我的記憶中,媽媽一年發作的時間並不是很常有」、「(請問一年發作幾次?每次持續時間多久?)一年發作幾次我不能確定,我知道發作的時間不會很長,她會去吃藥控制下來」、「(兩造分居期間互動情形如何?會一起散步、運動、吃飯、聊天?)都沒有,只有在99年以前初二時,小孩全部回來時會全家出去吃飯,但他們在吃飯時也沒有互動,吃完飯就各自回去」、「(請問平常逢年過節,媽媽搬到溪北路後會不會回來拜拜?)94年媽媽搬走以前就已經沒有拜謝家祖先了,更不用講94年搬走以後都沒有回來拜,有10年以上沒有來拜過了。
還有媽媽跟我本人說過她死後牌位不要放到謝家祖先,當時我問媽媽說那我怎麼教育下一代,媽媽說我怎麼說你就照著做」、「(你覺得兩造分居期間是否有像夫妻的樣子?)我覺得兩造像陌生人」、「(媽媽是否在外有結交男友經常一起跳舞出雙入對?)媽媽喜歡到公園或土地公廟有活動的那種廣場去唱歌跳舞,大姐的生活圈跟媽媽是比較接近的,我大姊是在教跳交際舞的,大姊聽她的學員說,我媽媽說沒有丈夫要找丈夫,學員說你先生不是還在嗎,怎麼這樣說,我媽媽就沒有回答」、「(媽媽與諸多男性密切往來,出雙入對,親自下廚為渠等煮飯?)根據我大姐的學員說媽媽常常買菜去那個人的家,那個人是一個男生。
媽媽常去那個人的家煮菜」、「(那個男性友人姓張?如何知道?)對。
來源是99年我大姊他們學員說媽媽有買一個靈骨塔,媽媽跟張姓男子說,你為什麼不買一個靈骨塔跟我放在一起,張姓男子說他沒有錢買。
後來又有消息說他們已經一起買靈骨塔,百年後要葬在一起。
爸爸聽到這個消息後說要確認,打電話到該靈骨塔公司,爸爸因為收到靈骨塔寄來的通知媽媽參加法會的通知單,才知道靈骨塔的電話。
爸爸一天打了三通,去確認問有無這兩個人,他們確認說有而且這兩個人是向人頂讓過來的」、「(你有多次提到聽到你大姊說學員說你母親跟男性友人交往的情形,這是一個學員還是多個學員,這些學員你見過嗎?)根據我的了解,我的大姊跟我說是很多學員說的,學員說媽媽的行為有時候很誇張,誇張到不行。
我沒有見過這些學員。
我不知道他們姓什麼叫什麼」、「(你聽大姊說的張姓男子是否叫張海塗?)是的」、「(請問你是否聽過媽媽搬到溪北路後她有化妝台放在張海塗住處之事?)化妝台原來是保安街住處的東西,是媽媽說要用,我跟弟弟搬去溪北路給媽媽用。
在一段時間之後,有一次我媽媽找大姊到張海塗家,大姊看到該化妝台在他家,大姊問媽媽,媽媽沒有說什麼。
媽媽當天也請大姊吃麻油雞」、「(你有聽過媽媽有跟爸爸以外的男性環島旅行?)有一次爸爸是早上去溪北路去看,發現媽媽不在,當天晚上還有第二天早上都去看,連續三天都不在,後來媽媽回來後,爸爸問媽媽去那裡?媽媽說她是去中壢一道貫的道親家裡,爸爸問說那個道親住那裡,我花計程車費去道親家問,媽媽說我已經不知道了,我不曉得他住那裡,我忘記了。
甚至爸爸有問道親電話,媽媽說我不知道」、「(關於媽媽三天的環島旅行是你們的推測嗎?)是爸爸推估的。
因為媽媽又沒有腳痛,然後有三天不在家」、「(你有無聽過媽媽對爸爸說因為爸爸不會騎機車,她要坐別人的機車給爸爸追不到?)這個事的來源也是從我大姊他的學員講出來的,他跟我大姊講說,我媽媽說她載那個男生,我媽媽說我爸爸不會騎機車,我們兩人相載,爸爸看到也追不到」、「(請問你曾經陪同父親前往溪北路住處找母親,最後母親報案請警察前來,有無此事?)有。
當時是我媽媽從100年開始,只要我爸爸或女兒過去溪北路,媽媽沒有第二句話就報警。
她認為我們在擾亂她,那個警察只到門口看了一下就走了。
還有一次我二姊找媽媽講事情,媽媽也報警,還有一次是我妹夫、爸爸在場,媽媽那時很生氣,叫警察來,說爸爸在媽媽的電話偷裝錄音,警察來的時候,媽媽用鐵錘把電話敲壞,結果並無錄音設備。
媽媽在100年後動不動就叫警察來,我們也搞不清楚為什麼這樣,兒女們覺得很誇張」、「(你有無聽過爸爸對媽媽說如敢出售房地就要殺害媽媽?)在99年底,爸爸去溪北路找媽媽,因為媽媽曾訴請離婚,爸爸問媽媽你為何要這樣做?媽媽說我跟那個人跳舞跳了二三年有感情了。
爸爸說你那些不動產不准給我動,如果妳給我動的話,我會殺害妳,爸爸確實有講過這樣的話」、「(你跟你弟弟都已成年,為何印鑑證明擺在母親處,讓母親隨時可以過戶?)媽媽叫我們將證件交給她保管,如果我們不願意,她就要修理我們的另一半,還說我爸爸跟我老婆有曖昧關係,可以看出來我媽媽是很強勢的人,而且我們也相信她並為了顧慮到家庭的和睦」、「(100年年初二時,小妹是否建議父母離婚,媽媽怎麼說?)當時在場的人有爸爸、媽媽、小妹、大姊和我,小妹說既然二個老的不合就切切,媽媽講一句話,我不可能和他離婚,我和他離婚要分他一半財產」等語(原審卷㈠第90-94頁)。
顯示於94年分居前,上訴人經常罵被上訴人沒有用,94年上訴人搬到溪北路房屋,被上訴人欲與其同住,遭到上訴人拒絕,自100年起,被上訴人與子女過去溪北路,即遭上訴人以擾亂為由報警。
兩造分居後,少有互動,形同陌路,上訴人不願參加祭祖,被上訴人曾因為上訴人於99年底訴請離婚及避免房產被變賣,表示要殺上訴人,上訴人嗣以不願分配剩餘財產為由,表示不願離婚。
(三)證人謝秀梅於原審到場證稱:「(爸爸會幫忙媽媽補貨、做生意、殺雞等事嗎?)爸爸會幫忙補貨,爸爸會幫忙捉雞讓媽媽殺,爸爸會在幫忙家裡幫忙打雜,外面的市場是大姊、二姊跟媽媽在做」、「(爸爸的工作收入會用作家庭的生活支出?)爸爸會支出水、電、家中基本生活開銷還有繳貸款、學費」、「(爸爸會幫忙做家事照顧小孩嗎?)會」、「(你爸爸有在作人壽保險的工作?)我沒有很印象,爸爸的同事比較多,爸爸會幫忙拉保險,業績給媽媽」、「(爸爸會經常用髒話罵媽媽?)吵架時會罵,但已經很久沒有聽到爸爸在唸了。
罵什麼沒有印象了,媽媽會罵爸爸沒路用、沒路用的卡小」、「(爸爸有無經常罵媽媽『討客兄』」)?小時候有聽過,懂事後沒聽過」、「(媽媽說爸爸在婚後持續和很多名異性過從甚密?)我懂事以來沒有聽說過。
爸爸是很內向的人,幾乎什麼活動都不參加,每天都在家,他不喜歡戶外活動」、「(94年媽媽搬出去以前他們相處如何?)我覺得他們相處還好,因為爸爸都在帶弟弟的小孩,很忙」、「(94年媽媽搬到板橋溪北路是何原因?)媽媽說腳痛,上下樓梯不舒服」、「(爸爸媽媽從94年分居後是否還會每個月二次全家人將近30人的聚會,由媽媽煮飯給大家吃?)99年以前在每年初二的時候一次,有時候是去餐廳吃,有時候是媽媽煮,媽媽與張海塗的事情發生之後就沒有了」、「(爸爸有要求去那邊住?媽媽怎麼說?)媽媽說不要」、「(99年9月爸爸帶棉被去媽媽住處,媽媽讓爸爸睡沙發?媽媽還三更半夜出門?)這件事我知道,是我大哥跟我爸爸過去,我爸爸自己進去,大哥就走,後來聽爸爸說的」、「(媽媽是不是在外面有結交男友經常一起跳舞、出雙入對?)聽說是有朋友,但有無出雙入對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分開住期間會一起吃飯、聊天、散步?)媽媽剛搬出去的時候,爸爸幾乎每天晚上過去陪媽媽看電視到十點半多才走路回家,後來媽媽在家的時間越來越少,有時候爸爸過去媽媽門都鎖起來。
媽媽就跟爸爸說下次要來先打電話跟我聯絡,所以爸爸要過去會先打電話跟媽媽講,我爸爸知道媽媽跟張海塗的事情,就會去張海塗家附近繞,看會不會看到媽媽,後來我們勸他不要去」、「(你覺得他們像夫妻還是形同陌路?)不像夫妻」等語(原審卷㈠第163-165頁)。
顯見兩造於94年分居前互動尚可,94年上訴人搬到溪北路房屋,被上訴人幾乎每晚過去陪同看電視到十點多才回家,後來上訴人在家時間減少,被上訴人欲與其同住,遭到上訴人拒絕,兩造於99年以前在每年初二會聚餐一次,之後就無,形同陌路。
(四)證人謝慶輝於本院證稱:「(父母平常的相處狀況如何?)沒有互動,常常會對罵,這個問題己經存在很久了」、「(父母之間是互相支持照顧還是彼此漠不關心?)看不出來會互相關心,兩造分居之前,是在我那邊有讓我印象深刻的事,是在過年前,我請爸爸過來,幫神明的桌子清掃,爸爸拿了一張破舊的塑膠椅站在上面,結果斷掉掉下來,頭直接撞到地板,流了很多血,我很緊張,在幫爸爸止血,媽媽在一旁咬牙切齒一直罵,對爸爸一點感情都沒有」、「(媽媽平常會不會用很難聽的話罵爸爸?)平常也會。
最主要是看不起爸爸的意思,例如沒路用的卡小」、「媽媽在兩造分居前常常早出晚歸,我的小孩就丟給爸爸帶,分居後更常不在家,有一次颱風夜我打電話過去關心,卻找不到媽媽」、「(您有沒有聽說過張海塗這個人?)有。
常聽大姐說過。
在這個事件暴發前沒多久,有一次我上大夜班,是在清晨六點半下班,我過去找媽媽,家裡從來沒有這麼早去找她過,我機車停在門口,我在門口看到媽媽,媽媽看到我很驚訝,她背後站了一位男人,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張海塗,我把機車停好不到五秒,那個男人就不見了,但是我可以很肯定他是往屋內走。
之前我就有聽大姐講過,本來不太相信,想要收集一些資料,才故意早上過去看」、「(媽媽跟張海塗是怎樣的關係?)常聽大姐說他們常常一起出遊,一起到市場買菜,媽媽煮飯給張海塗吃,一起在量販店買東西,都是我媽媽買單,在土城買了二個靈骨塔位,一左一右說死後要放在一起,不要放在謝家那邊。
這都是聽大姐講的」、「(父母分居後,媽媽會不會回來找爸爸?)不會。
大部分都是爸爸走路過去找媽媽。
爸爸常常過去,一有空就會過去。
印象中媽媽沒有過來找爸爸」、「(父母分居後,媽媽會主動和爸爸互動嗎?)不會」、「(媽媽會煮飯叫爸爸過來吃?)媽媽有過,但是很少,一年只有一、二次」、「(兩造分居後,除夕夜時,媽媽會不會回來吃團圓飯?)沒有。
爸爸有時候會過去媽媽那邊吃團圓飯,因為我除夕時都要工作,我的印象是這樣」、「(兩造分居後,逢年過節,媽媽會不會回來祭祖?)沒有。
從來都沒有過」、「(爸爸跟子女是否曾經到媽媽溪北路住處勸媽媽回家?)有」、「(媽媽的反應為何?)媽媽報警」、「(你們去勸幾次?媽媽報警幾次?每次都報警嗎?)每次都報警,去了幾次我忘記了。
我們是勸媽媽回家,媽媽都把他扭曲,跟外面的人說我們是來爭財產」、「(勸媽媽回來的時間點是何時?)99年至101年間。
印象中是二、三次」、「(這二、三次媽媽都跟警察說你們來爭財產所以警察都有來?)媽媽跟警察說我們恐嚇她,說爸爸要殺她,爭財產是媽媽跟四周的鄰居及外面的人講的」、「(就您的觀察,爸爸、媽媽之間像夫妻還是形同陌路?是否還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我住父母的住處的附近。
兩造告離婚以前,我休假都會去找媽媽。
我覺得父母已經不像夫妻,沒有感情可言。
我的觀察父母已經沒有辦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因為他們年紀很大,這樣過日子很痛苦,住在一起每天也是互相對罵而已。
我認為他們分開來各過各的比較好」等語(本院卷㈢第33-35頁)。
足見兩造分居後,僅被上訴人尋求與上訴人互動,上訴人少與被上訴人互動,也不願回家祭祖,被上訴人與子女過去溪北路,屢遭上訴人報警處理,兩造共同生活僅存爭吵與痛苦。
(五)證人黃清隆即謝秀雲之夫於原審固到場證稱:「(在101年11月之前,是否是每個月都會舉辦家族聚餐?)據我所知,大約在86年間丈母娘沒有做生意以後,她每個月至少有二次至三次舉辦家族聚會,都是我丈母娘自己下廚煮,一直到丈母娘70歲要作生日那一年,大約是100年10月間,因為先生、兒子反對,所以丈母娘一氣之下就沒有再做了」、「(她會邀請先生、兒子及其他家人與會?)有」、「(聚會的氣氛如何?)很和樂。
吃到後來大家都還可以包回家」、「(你一年會參加幾次?)一年約五、六次」、「〔你說被告(上訴人)70歲作生日以後才沒有辦,之前你岳父岳母感情如何?〕很好」云云(原審卷㈠第240-241頁。
惟證人謝秀雲於原審證稱:「(你媽媽是否曾經在爸爸和小孩面前罵爸爸是沒路用的卡小?)有。
媽媽比較強勢,如果不合她意,她就會這樣罵爸爸」、「(在101年11月之前,是否是每個月都會舉辦家族聚餐?)沒有。
每一年的正月初二回娘家的日子才有聚會,自從媽媽94年間搬到板橋溪北路以後,聚會改在溪北路舉行,但都是到外面去吃。
在94年之前回娘家聚會是在保安街,這時媽媽有時會下廚。
我們家並沒有每個月聚會或不定期的聚會。
媽媽有時會找內孫去吃牛排,但不曾找外孫去吃」、「(你有被媽媽邀請參加家庭聚會?)除了正月初二回娘家外,我從來沒有被邀請參加家庭聚會」、「(你先生會參加他們的家庭聚會?)根本沒有和他們在聯絡,我先生只有在結婚第一年、第二年有陪我回娘家過,之後都沒有陪我回娘家過」、「(據你先生說,大約在86年間丈母娘沒有做生意以後,她每個月至少有二次至三次舉辦家族聚會,都是我丈母娘自己下廚煮,一直到丈母娘70歲要作生日那一年,大約是100年10月間,因為先生、兒子反對,所以丈母娘一氣之下就沒有再做了?)先生根本沒有參加聚會,年初二也沒有回娘家,因為他好賭,過年時都跑到不見人影,平常在這個案子之前跟娘家都沒有交集」、「(媽媽都沒有舉辦家庭聚會?)沒有。
只有初二回娘家。
最近二三年連回娘家的日子也都沒有聚會了」、「(你先生和你父母親互動情形?)根本沒有互動,他連大年初二都沒回娘家,怎麼會有互動」、「(你覺得爸爸媽媽的關係是否像夫妻?)根本不像」、「(你剛說媽媽會罵爸爸,爸爸都不說話,這是何時的情形?)只有比較嚴重的爭執,爸爸才會罵,平常爸爸個性上的關係都靜靜的,大小事都媽媽做主」、「(就你的認知,他們二人平常相處模式就是吵吵鬧鬧?)也不是,錢都是媽媽握在手上,都不出錢,要爸爸出錢,所以這樣才會吵吵鬧鬧,如果沒有這事情,不會吵鬧」、「(你有沒有勸告他們不要吵架?)我有勸媽媽每個月要給爸爸一些錢,媽媽不願給,他們也沒有在互動,爸爸去溪北路,媽媽經常把他趕回來,不然就丟他一個人在那邊,爸爸默默的去、默默的回來」等語(原審卷㈠第241-243頁)。
足認兩造少有互動,且因金錢管理發生爭執,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六)證人謝秀蘭於原審證稱:「(爸爸會經常用髒話罵媽媽?)有聽過。
有一陣子是常常」、「(都罵什麼髒話?)都罵媽媽外面有男人、討客兄、要去死去死等等。
媽媽也是會罵爸爸,會罵爸爸沒路用、還罵爸爸『擔三籠』(沒責任的意思)」、「(94年媽媽搬出去以前他們相處如何?)他們感情不是很好。
爸爸的嘴不甜,沒關係,媽媽會唸他。
罵爸爸『沒路用』、『沒路用的卡小』、『放下來是三斤、拿起來也是三斤』」、「(你覺得他們像夫妻還是形同陌路?)他們已經很多年沒有履行夫妻義務,媽媽說爸爸那方面不行」、「(94年媽媽搬到板橋溪北路是何原因?)我記得媽媽說是腳痛。
實際上媽媽也是腳痛,我建議他們二人都搬去那裡可以互相照顧,但媽媽不願意爸爸搬去」、「(爸爸有要求去那邊住?媽媽怎麼說?)爸爸有一二次要去媽媽那裡,媽媽不要讓他去。
媽媽說你來這裡作什麼。
有一次爸爸自己拿著枕頭棉被過去,媽媽不高興。
媽媽還打電話來罵我說是我叫爸爸去的,其實我沒有」、「(他們分開住期間會一起吃飯、聊天、散步?)爸爸有幾次會帶孫子過去那邊一起吃飯」、「(媽媽會主動和爸爸互動?)不會」、「(媽媽是不是在外面有結交男友經常一起跳舞、出雙入對?)我知道,那是我教的學生,我媽媽是剛學,他們當舞伴,經常出雙入對,我覺得他們很要好,我們做女兒的也沒有權利管他」、「(要好有超出一般男女的界線嗎?)他們會經常出去唱歌、跳舞、出去玩,到處出遊。
我們做子女的又能說什麼」、「(有一張放在保安路的化妝台搬到溪北路給媽媽用,後來這個化妝台在張海塗家,為什麼?)我不知道。
因為我有一次生病,媽媽問我要不要去一個學生家,我進去後看到一個化妝台很面熟。
後來我媽媽在罵我爸爸說把他的化妝台搬去那裡死,我才想到張海塗家的化妝台是我們家的,媽媽說那化妝台是原本租房子的人留給張海塗的。
但是那個化妝台是保安街搬去溪北路的」、「(你的學員有無跟你說你媽媽說沒有丈夫要找丈夫?)我有聽別人這樣說,他說我媽媽說沒有先生要找先生,所以那個人就問我你爸爸是否死掉了」、「(你有無聽學員或別人說媽媽說爸爸不會騎機車,看到我載別的男生看到也追不到?)對」、「(你有無聽學員或別人說媽媽會買菜去一個男人家煮?)我有聽學員說我媽媽和張海塗都去市場買菜,我媽媽是說他去市場買菜碰到張海塗,二人一起去買菜。
有沒有去他們家煮我不知道」、「(你媽媽是否有一次大腸長瘜肉要開刀,你要陪媽媽去作手術?媽媽說不用,後來是誰陪他去?)張海塗陪媽媽去」、「(媽媽94年分居後過年會回來祭祖?)媽媽搬出去前一二年會買一點東西回去叫我弟弟他們去拜拜,以後都沒有了」、「(爸爸媽媽從94年分居到99年是否每個月會有二次全家人的聚會,包括全家30幾人,由媽媽煮飯給大家吃?)只有一、二次而已,沒有每個月,以後都沒有了」、「這件事是這樣,我媽媽那裡的市內電話沒有來電顯示,媽媽自己換一個來電顯示的電話,有一次爸爸去媽媽那裡坐,媽媽很生氣拿出一支鐵錘,把電話都打壞,媽媽罵爸爸說,你為何偷開門到我這裡安裝電話,爸爸覺得莫名其妙,媽媽報警說爸爸擾亂他。
二妹去媽媽那裡坐,媽媽也報警叫警察來。
這些事分別是爸爸和二妹跟我講的」、「(是不是媽媽不想分一半的財產給爸爸才撤回)?是的,我是聽媽媽講的。
媽媽說你不用想,我不會分一半財產給你」等語(原審卷㈠第159-162頁);
於本院改稱:「(你是否知道母親搬出去之原因?若知,原因為何?)因為爬樓梯辛苦。
而且因為化妝台的事,我到張海塗的家裡看到化妝台跟母親的很像,我以為是媽媽不要送給他的,結果是張海塗自己家裡也有一台很像,是我的誤解,真是不該」、「(即使在你父母分居之期間,父親三餐是否也會到母親住處用餐?全家人是否也會有不定期之聚會?)母親搬出去後,到訴訟前,爸爸中午及晚上都會到母親住處用餐,每個禮拜六、日也都會叫小孩帶孫子一起過來煮菜給我們吃」、「(你是否知道張海塗曾陪你母親去醫院做大腸瘜肉開刀手術?為何是張海塗陪同?)都是我的誤解,我後來去查的結果,是我小妹謝鈺茹陪同,簽名也是她簽的。
媽媽開刀前,有告訴小孩說她要去開刀,但是兄弟姐妹在工作沒有辦法去,所以只有我小妹陪她去。
當時我誤解我媽媽,所以我沒有去。
爸爸不知道媽媽開刀,因為爸爸很會唸,所以媽媽沒有告訴他」、「(為何你於原審說,你教跳舞的學生(即張海塗)跟你母親是舞伴,他們經常出雙入對,出去唱歌、跳舞,到處出遊,且你覺得他們很要好,無權管他們?)因為我當時教媽媽跳舞,張海塗也在學,只是舞伴,學生跟老師也會一起唱卡拉OK及跳舞。
我是因為他們搭擋很好,所以才說他們很要好」、「(媽媽有無單獨跟張海塗一起出去?)是我跟媽媽及學員一起出去」、「(兩造94年分開後,媽媽是否會主動跟爸爸互動?)會,媽媽會去叫爸爸找小孩及孫子來吃飯,也會開車載他們去吃牛排」、「(為何原審法官問媽媽會主動跟爸爸互動嗎?你回答不會?)我的意思是除了吃飯以外沒有什麼互動」、「(原審問到媽爸94年分居到99年全家聚餐是否有每個月有二個聚會的情形時,你說只有一、二次,沒有每個月,以後都沒有了,何以與你剛才所說的情形不符?)因為媽媽腳痛,所以我叫媽媽不要那麼辛苦」等語(本院卷㈡第146-150頁)。
堪認兩造會互相辱罵,兩造分居後,被上訴人曾帶孫子到溪北路房屋找上訴人吃飯,但上訴人不願與被上訴人同住,也不參加祭祖,且與舞伴張海塗很要好,經常出雙入對,上訴人曾表示因不願分配財產而撤回離婚訴訟。
(七)證人謝鈺茹於原審證稱:「(爸爸會經常用髒話罵媽媽?)是的,會罵三字經,在我有印象以來,爸爸有聲音都是三字經。
爸爸罵媽媽不計其數」、「(爸爸有無經常罵媽媽『討客兄』?)經常罵」、「(你有無聽過媽媽罵爸爸沒路用的卡小?)我只有聽過媽媽說爸爸是吃軟飯的」、「(94年媽媽搬到板橋溪北路是何原因?)媽媽腳痛」、「(爸爸有要求去那邊住?媽媽怎麼說?)爸爸有要求去那邊住。
媽媽因為受不了爸爸經常辱罵的精神上壓力,不同意」、「(請問你目前住雲林?何時搬到雲林?)是的。
大約84或86年搬的」、「(搬到雲林後大約多久會回北部探望雙親一次?)84年以後大約一年一次,因為我要避嫌」、「(你是84或86年搬到雲林以後就長期沒有和家人互動?)我們還有互動,只是比較少」等語(原審卷㈠第113-116頁);
於本院復證稱:「(你結婚以後有常常跟媽媽聯絡嗎?)有,我大概一個多禮拜就打電話給媽媽,我約二個月會回家一次,有時候一個月二次,有時候是當天來回,如有大小節日我都會回家,剛開始是回保安街,後來他們吵架我就回溪北路看媽媽。
他們吵架有四、五年,約是在99年底或100年,那時候媽媽準備過七十歲生日。
他們吵架是因為媽媽去跳舞結識其他的男生,爸爸誤會有外遇,還有好像是為了錢。
我是聽媽媽在講,爸爸跟哥哥有到溪北路吵架就是為了上面的事。
我跟爸爸說到公園裡面運動應該沒有特定的對象,但是爸爸認定一定有這回事」、「(他們吵架前互動情形如何?)他們不太有互動,爸爸不太講話,都說好」、「你有陪媽媽去醫院做大腸鏡檢查,有無簽署文件?)我有簽麻醉同意書等語(本院卷㈢第109-112頁)。
足認兩造原互動不佳,被上訴人因上訴人與男性友人跳舞及金錢管理意見不合,與上訴人發生爭執,會互相辱罵,上訴人因受不了被上訴人之辱罵,不願與被上訴人同住。
(八)綜合上開兩造子女證詞,顯示兩造相處模式係由上訴人掌管金錢,上訴人長期認為被上訴人對家庭無何幫助,上訴人於94年因腳痛搬至溪北路房屋,被上訴人雖曾帶孫子至上訴人住所吃飯,但上訴人不願與被上訴人同住,復與男性友人過從太密,引發被上訴人危機意識,兩造發生激烈爭執,上訴人曾提起原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93號離婚訴訟後撤回,且屢於被上訴人帶子女至溪北路房屋時報警處理,甚而提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990號恐嚇等案件之告訴,有原法院家事法庭通知及不起訴處分書可考(本院卷㈡第24-27頁),兩造自此幾無互動,形同陌路,另被上訴人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上訴人復逕行處分兩造婚後取得之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處分所得不明(詳後述)。
足見兩造長期互相缺乏尊重,上訴人復不願讓被上訴人置喙兩造婚後財產,且與異性友人過從太密,造成兩造激烈爭執,上訴人提起離婚訴訟後撤回,復屢訴諸刑案處理,致被上訴人對於兩造婚姻感到絕望,而提起本件離婚訴訟。
堪認兩造間夫妻互相關愛之感情已不復存在,且兩造多年未共同生活,已無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基礎,復歷經多件民刑事訴訟衝突、怨懟、不信任及疏離,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客觀上足致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自無強令其等共組家庭致雙方互增爭執與痛苦之必要,而達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衡以上開事由之發生,兩造均可歸責,惟上訴人應負較大責任。
是揆諸前揭法條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訴人聲請訊問之證人侯信蘭、王時夫、陳碧吟、陳祥瑞,分別為上訴人之前同事、兄長及鄰居,核與兩造相處時間有限,難以窺得兩造共同生活之全貌,自難以渠等之證詞,為不利被上訴人之認定。
五、關於兩造剩餘財產之分配,玆分述如下﹕
(一)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外,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又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結婚後,未訂立任何夫妻財產制契約,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茲兩造既經本院判決准予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
被上訴人係於101年11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夫妻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應以該日計算其價值。
(二)兩造婚後財產:
1.被上訴人婚後剩餘財產合計486,141元:
(1)存款35萬元(原審卷㈠第13頁)。
此為兩造不爭執(本院卷 ㈠第64頁、卷㈡第6頁)。
(2)股票:中鋼857股、金寶53股、仁寶電腦1019股、矽品精密 1000股、富邦金1000股、國泰金1127股、新光金180股、力晶 48股,以101年11月2日之收盤價計算,合計價值136,141元( 原審卷㈡第211頁、第236-244頁)。
此為兩造不爭執(本院 卷㈠第64頁、卷㈡第6頁)。
(3)被上訴人無婚後債務。
(4)故被上訴人之婚後剩餘財產為486,141元(計算式:136,141+ 350,000=486,141)。
(5)上訴人復辯稱被上訴人聲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100萬元為 兩造婚後財產云云。
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該擔保 金係由被上訴人將其郵局之定存35萬元解約,另由兩造子謝 慶隆負擔50萬元,其餘包括執行費用8萬元在內,由兩造之子 謝慶輝負擔,不應列入兩造婚後財產計算等語,且提出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1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件、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影本1件、原法院102年度存字第224號 提存書影本1件為證(原審卷㈡第272-275頁),經核相符。
上訴人抗辯上開擔保金100萬元,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云云, 並不足取。
2.上訴人之婚後剩餘財產合計62,219,597元:(1)查新北市○○區○○街00號之房地,為兩造婚後所購買,屬 婚後財產,被上訴人於101年11月2日提起本件離婚等訴訟後 ,上訴人旋於101年11月28日將所有權移轉他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030條之4第1項之規定,仍應列入分配 。
經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鑑定價值為14,627,386元,有元信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為證(原審卷㈡第13-63頁) 。
上訴人對該房地為婚後財產不爭執,惟辯稱應以實際獲得 金額1,296萬元計算云云。
查系爭房地出售價格為何、繳納多 少稅金、規費等,均未據上訴人提出買賣契約及任何憑據以 實其說,上訴人所辯自屬無據。
(2)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之房地,經扣除土地增值 稅後,鑑定價值為39,522,893元,有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估價報告書為證(原審卷㈡第116-168頁)。
上訴人對該房 地為婚後財產不爭執,惟辯稱:該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之估價不實,應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系統查得之每坪成 交價格調整,該房地價值應為11,377,200元云云。
查上開元 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對該房地之價格評估,已明確載明其 估價方法之選定、價格評估過程、價格決定理由、價格形成 之主要因素,而附近地段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成交價格亦納為 價格評估條件,故仍應以該鑑定結果為參考依據。
上訴人單 憑實價登錄成交價格而指該房地估價不實云云,亦難憑採。
(3)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樓之房地,扣除土地增值稅後 ,鑑定價值6,442,464元,有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 告書為證(原審卷㈡第64-114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 院卷㈠第63頁、卷㈡第6頁)。
(4)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地下一樓停車位,扣除土 地增值稅後,鑑定價值1,031,990元,有元信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估價報告書為證(原審卷㈡第64-114頁)。
此為兩造所 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3頁、卷㈡第6頁)。
(5)車牌號碼00000-000之自用小客車,鑑定價值34萬元(原審卷 ㈠第348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4頁、卷㈡第 6頁)。
(6)彰化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201,429元( 原審卷㈠第347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4頁、 卷㈡第6頁)。
(7)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3,052元(原 審卷㈡第208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4頁、卷 ㈡第6頁)。
(8)新北市樹林鎮○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383 元(原審卷㈡第259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㈠第64 頁、卷㈡第6頁)。
(9)上訴人無婚後債務。
(三)以上,兩造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61,733,456元(計算式:62,219,597-486,141=61,733,456),被上訴人得請求分配一半即30,866,728元。
(四)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對家庭及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應免除被上訴人剩餘財產分配額云云:
1、按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此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所明定,觀諸此條項之立法理由係謂:夫妻之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者,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此際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2、經查被上訴人於退休前,白天上班賺錢,供應全家吃住,半夜亦幫忙上訴人至市場補貨,平常亦會照顧小孩、幫忙家事,工作所賺之薪水,或買房供全家居住,或支付小孩學雜費,或支出家庭基本生活開銷,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杜賣證書影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可參(原審卷㈠第299-303頁),且據兩造之子謝慶隆、謝秀蘭、謝秀梅、謝秀雲、謝慶輝證述在卷(原審卷㈠第92-94、160、163、242頁,本院卷㈢第35頁)。
上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於財產之增加毫無貢獻之情事,其主張應免除被上訴人之分配額,亦無足採。
(五)上訴人另抗辯登記於其名下部分不動產為夫妻間贈與,無庸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情。
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係因兩造為夫妻,故將不動產登記於上訴人名下,並無贈與之意等語。
查上訴人對其名下部分不動產為被上訴人贈與一節,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且與前所抗辯系爭不動產均為上訴人購置一節相矛盾,上訴人執此辯稱無庸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云云,亦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1052條第2項、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㈠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離婚;
㈡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0,866,728元,及自本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兩造聲請分別為供擔保後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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