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1226,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1226號
上 訴 人 江莊英春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喬詮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緣德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物業公司)依序於民國97年2月21日、98年10月14日、96年11月1日核准設立;

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係德川保全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公司。

又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現任董事長為被上訴人;

德川物業公司原由伊任名義負責人,至103年3月13日起改由訴外人郭鴻議擔任董事長、被上訴人為董事,惟上開3家公司實際業務及財務均由被上訴人負責經營管理。

而公司之原始股東有伊、被上訴人、郭鴻議、及訴外人高添旺、黃建偉、紀添進及簡瑞珠7人,每人股份相同,嗣簡瑞珠因被上訴人經營之帳目不清,屢要求被上訴人交付前開3家公司簿冊供其查閱,遭被上訴人拒絕並逼迫退股,故簡瑞珠於102年7月間將股份以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平均讓與其餘6人;

其後高添旺、黃建偉及紀添進亦因相同原因,於103年2月26日退股,並將其等股份移轉被上訴人、郭鴻議或被上訴人與郭鴻議指定之人。

而伊至103年3月3日止,持有德川保全公司及德川物業公司股份各666,667股、166,666股,然被上訴人以相同原因要求伊退股,伊即以倘被上訴人願配合查帳始願轉讓股份,故被上訴人於103年3月3日書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及股權讓與契約書,同意以160萬元買受伊上述所有股份,並同意伊可查閱前開3家公司所有業務、財務狀況、簿冊文件及銀行存摺帳簿,且承諾3日內將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作成財務報告交付予伊。

而伊已履行系爭切結書中之股權買賣義務、被上訴人亦已給付160萬元,惟嗣後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切結書約定交付簿冊,及作成財務報告交付伊,為此,依兩造系爭切結書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所有依序自97年2月21日、98年10月14日、96年11月1日起,均至103年3月3日止,如附表所示帳冊資料文書交付伊查閱;

㈡被上訴人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德川物業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作成財務報告交付伊;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所有依序自97年2 月21日、98年10月14日、96年11月1日起,均至103年3月3日止,如附表所示帳冊資料文書交付伊查閱;

㈢被上訴人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作成財務報告交付上訴人;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請求之標的,為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之文書及簿冊,其請求對象應為上揭3家公司,而非被上訴人。

且查閱帳冊屬股東權之一,公司財務報告屬業務上機密,是欲查閱公司帳冊或取得財務報告,須有股東資格;

惟上訴人現已非上述3家公司股東,亦未具公司債權人之資格,與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不符。

其所請求範疇,涉及個資保護與業務機密,於未經上開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同意,伊個人無權任意取得交付。

而上訴人於其股份移轉前,任何時候皆可查閱公司各項簿冊,卻於喪失股東身份後,始提出查閱公司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顯係企圖妨害公司繼續營運之目的。

又本件3家公司至103年2月21日,股東共6人、每人持股1/6,於當日簽立契約書,約定由伊及郭鴻議,向上訴人、高添旺、黃建偉及紀添進購買4人全部股權;

除上訴人外之其他3名股東,均於同年2月26日收受款項,並簽立股權讓與契約書。

然上訴人於同年3月3日超逾上述2月21日契約範圍,要求交付簿冊,伊迫於無奈,簽立系爭切結書,同意上訴人要求並單獨買受上訴人股份。

惟嗣郭鴻議發現並當場表示依2月21日協議,該等股份應由伊及郭鴻議共同承受,始能各持有1/2公司股份,倘依系爭切結書,由伊單獨承受上訴人股份,即違反2月21日協議,其反對並要提出訴訟,上訴人遂讓步回歸2月21日協議,並簽立股權讓與契約書;

伊所簽系爭切結書業已失效。

且系爭切結書僅有伊單方簽署,依其內容所載之交易標的、金額觀之,顯係伊對上訴人所提之「股權買賣要約」,要約縱附有條件,亦限在買賣前完成,並以相對人即上訴人承諾出售,且依約讓與股權,方得主張。

然上訴人早將股份讓與他人,並自受讓人處取得價金,已無任何股份可資讓與伊,故要約上縱有條件,亦因上訴人尚未承諾,而無權主張等語置辯。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查,上訴人主張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依序於97年2月21日、98年10月14日、96年11月1日核准設立;

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現任董事長為被上訴人;

德川物業公司現由郭鴻議、被上訴人分別擔任董事長、董事。

又上述3公司之原始股東有伊、被上訴人、郭鴻議、高添旺、黃建偉、紀添進、簡瑞珠7人,每人持股相同,嗣簡瑞珠於102年7月間將股份以120萬元平均讓與其餘6人;

其後高添旺、黃建偉及紀添進亦於103年2月26日退股,並將其等股份移轉被上訴人、郭鴻議。

至伊於103年3月3日以160萬元退股,同日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切結書、股權讓與契約書,惟被上訴人未依系爭切結書所載交付簿冊等情,為被上訴人所未爭執,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切結書、股權讓與契約書、契約書在卷足稽(見原審卷第10-16、48、58頁),堪信為實在。

四、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交付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如附表所示帳冊資料,及上揭3 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收支明細之財務報告,惟經被上訴人以前詞置辯。

何者有理,茲分述如下:㈠查,系爭切結書所載:「立切結書人(即被上訴人)切結聲明就江莊英春所有德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66,667股、德川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66,666股,先以目前公司帳冊所載現值估算總額新台幣(下同)160萬元之價格向江莊英春買受,並同意江莊英春可以調查上述3家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以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立切結書人並應於立此切結書之日起3日內將上述3家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作成財務報告提出給江莊英春。」

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就上訴人股份約定由被上訴人買受乙節,核與兩造及郭鴻議、高添旺、黃建偉、紀添進前於103年2月間簽立契約書約定:上訴人及高添旺、黃建偉、紀添進將上述3公司股份,以每人160萬元、合計640萬元,讓與郭鴻議與被上訴人共同承受(見原審卷第58頁);

及103年3月3日即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切結書同日,兩造及郭鴻議所簽股權讓與契約書,約定:甲方(即上訴人)同意將其所有德川保全公司(含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全部股份(占全公司1/6)與德川物業公司全部股份(占全公司1/6),合併作價160萬元,讓與乙方(即被上訴人、郭鴻議)承受(見原審卷第48頁),顯屬有異。

又依上訴人104年2月2日狀所陳,其係於收受系爭切結書後,始簽立上述股權讓與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然細閱上揭股權讓與契約書所載,與上揭契約書約定之內容相符,且與共同簽立上揭契約書之股東紀添進、高添旺、黃建偉於103年2月26日各自簽立之股權讓與契約書(見本院卷第57、59、61頁)之格式、用語完全相同。

復參諸證人郭鴻議於本院具結所證:103年2月21日因其他4位股東對伊與被上訴人之營運信任基礎動搖,故伊與被上訴人將其4人股份吃下、價金每人160萬元。

伊看到系爭切結書時,被上訴人已簽立,然因2月21日協議伊與被上訴人各取得一半股份,如被上訴人另直接與上訴人買受股份,則被上訴人會有4/6,伊僅有2/6,與2月21日協議內容不符,故伊離開,嗣被上訴人又叫伊回去,伊表示須回歸103年2月21日始願給票,上訴人乃收票,並簽立股權讓與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25頁反面、126頁)之情節,綜合判斷,堪認被上訴人所辯伊簽立系爭切結書後,因郭鴻議反對,上訴人遂讓步回歸2月21日契約,並簽立股權讓與契約書之語,尚非虛妄。

則被上訴人所簽系爭切結書,顯已為兩造及郭鴻議嗣所簽上揭股權讓與契約書之合意所取代,致系爭切結書失其效力,應堪認定。

㈡上訴人雖主張證人郭鴻議於103年3月3日均未離開現場,且於簽立系爭切結書、股權讓與契約書均在場,並由保管公司印章之郭鴻議將公司印章蓋用於系爭切結書上云云。

惟就郭鴻議當日全程在場乙節,核與證人上揭證述不符,上訴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殊難遽信為真;

再者,郭鴻議係證述:3家公司之大小章由其保管,系爭切結書上公司印文非其蓋用,且印章僅為便章,非公司大小章(見本院卷第126頁反面),而核系爭切結書所蓋用印文全文:「德川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騎縫章」(見本院卷第76頁),顯非公司大章,上訴人亦未能證明該騎縫章確由郭鴻議保管,詎以此主張證人所述矛盾云云,自無可採。

至上訴人另聲請傳訊紀添進,惟依其所證:102年2月21日前伊等曾要求看帳冊,然當日被上訴人稱大家無信任感就不要合作,看何人要經營,而因伊等不會經營,故決定以160萬元退股;

伊表示價錢談好仍要先查帳再實際辦理退股,被上訴人告以帳冊不能外流,伊因相信被上訴人所稱其等無權利查帳,故願不再查帳,並簽立契約書。

當場其他3人對查帳之事所持態度均與伊相同(見本院卷第168頁),已難遽為何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況其證稱:於簽立系爭切結書時並未在場(見本院卷第169頁),自無從以其證言為系爭切結書效力之認定,併此敘明。

末查,上訴人已表明本件係依系爭切結書法律關係請求,並非依公司法第210條(見本院卷第278頁反面、279頁),此部分爰不贅述。

㈢綜上,系爭切結書,已因兩造及郭鴻議嗣另簽立股權讓與契約書,致失其效力。

五、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所有依序自97年2月21日、98年10月14日、96年11月1日起,均至103年3月3日止,如附表所示帳冊資料文書交付伊查閱;

並應將德川保全公司、德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德川物業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所有簿冊文件、銀行存摺帳簿之收支明細作成財務報告交付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二致。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  │帳冊資料                                            │
├───┼──────────────────────────┤
│  1  │與客戶簽訂之契約、客戶名冊                          │
├───┼──────────────────────────┤
│  2  │各類所得資料申請書、扣繳憑單存根聯                  │
├───┼──────────────────────────┤
│  3  │租賃契約及不動產買賣契約                            │
├───┼──────────────────────────┤
│  4  │總分類帳                                            │
├───┼──────────────────────────┤
│  5  │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傳票及憑證、統一發票        │
├───┼──────────────────────────┤
│  6  │往來銀行(含農會)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庫存摺  │
├───┼──────────────────────────┤
│  7  │薪資清冊及每月加班明細表                            │
├───┼──────────────────────────┤
│  8  │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
│      │財產之財產目錄、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
├───┼──────────────────────────┤
│  9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及股東會議紀錄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