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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李兩全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上訴人 李麗卿
李大偉
李芊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春勝
李裕源
張恒祥
張弘佳
張弘宜
張恒綺
李明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黎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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