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1583,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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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83號
上 訴 人 王寶惜
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奮祺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蘇孝一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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