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816,2015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字第816號
上 訴 人 高木貴
高泉裕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泉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卉妤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高佛成於民國100年9月3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決議推選訴外人高清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被上訴人,高清雲所簽署之文件效力應及於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10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二次會議中,決議自78年至100年,共22年期間之法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所有開銷,可否報公帳及列清單,於下次開會由全體管理人確認。

嗣於100年9月17日被上訴人第二屆第三次會議中,第1項第4小項中決議償還高清雲及上訴人等3人代付款及律師費共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同時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高清雲與上訴人等人簽立同意書,雙方同意當日被上訴人願支付的1,200萬元,其中500萬元為上訴人等3人所有。

被上訴人已支付167萬元,尚欠333萬元,由上訴人等3人共同均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等3人各111萬元等情。

爰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同意書之約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及加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定期召開派下員大會,議決祭祀公業財產之管理處分,上訴人等所提本件自78年至100年間之相關費用代墊支出,須經被上訴人派下員大會決議,始得合法處分財產支付。

嗣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中討論事項㈢「過去二十餘年保全本公業財產及相關訴訟之追認案」,即為涉及本件上訴人等主張之費用支出議案,案經派下員討論後決議:「無異議通過追認高清雲等管理人過去二十餘年為保全公業財產所提訴訟及變更管理人之相關合理費用之支出,並委任無利害關係之專案小組認定相關費用。」

且經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議決之事項,管理人亦須遵守。

上訴人所主張於78年至100年間之相關費用代墊支出,已經被上訴人派下員大會決議須合理始得追認,至於合理費用究為若干,另經受任之專案小組認定,而上訴人等為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知悉全部決議經過,又自承係費用支出者,卻拒不配合專案小組之會計師查核,被上訴人無從完成派下員大會議決之法定程序,不得逕自違反派下員大會決議,任意處分財產給付予上訴人等。

此外,依同意書記載可知,高清雲當日所為簽署係個人名義,非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所為,且所為協議乃係立同意書5人私下對1,200萬元所為之內部分配,與被上訴人無涉。

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3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選出高清雲為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10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二次會議中,決議自78年至100年,共22年期間之法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所有開銷,可否報公帳及列清單,於下次開會由全體管理人確認。

嗣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17日召開第二屆第三次會議,第1項第4小項決議高清雲、高泉坤及上訴人等3人等律師費、假處分費、車馬費等一切費用共1,500萬元,欠律師費共300萬元,此有上開三次會議議事錄影本可稽。

㈡上訴人3人與高泉坤、高清雲於100年9月17日簽訂同意書。

㈢被上訴人於100 年12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中討論事項㈢「過去二十餘年保全本公業財產及相關訴訟之追認案」,案經派下員討論後決議:「無異議通過追認高清雲等管理人過去二十餘年為保全公業財產所提訴訟及變更管理人之相關合理費用之支出,並委任無利害關係之專案小組認定相關費用。」

此有該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節錄本影本可稽。

㈣祭祀公業高佛成派下員於100年12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並表決通過修正提案「同意追認現任管理人高清雲13人為本公業之管理人」及章程第7條修正為「本法人設管理人13人,其中1人為本法人之代表人,另置監察人3人,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得連任1次」,有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錄、第二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節錄本)各1份存卷可佐。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同意書對被上訴人效力為何?㈡上訴人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同意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同意書對被上訴人效力為何?⒈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對於本人不當然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高清雲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與上訴人簽定之同意書,約定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3人共500萬元,效力應及於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支付167萬元,尚欠333萬元,由上訴人等3人共同均分云云,固據提出同意書為證,然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經查同意書上同意人簽名欄中,高清雲係簽署其個人姓名,並非以被上訴人代理人或被上訴人本人名義為之,有該同意書可稽(見原審卷第60頁),觀諸該同意書所載內容,乃係高清雲、高泉吉、高木貴、高泉裕及高泉坤5人就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議案討論第1項第4小項中之1,200萬元部分,彼此同意分配金額為:高清雲623萬元;

高泉吉、高木貴、高泉裕3人合計500萬元;

高泉坤77萬元。

前揭分配結果關係高清雲個人之利益,顯係高清雲是以自己名義與高泉坤及上訴人3人就前揭1,200萬元應如何分配簽立同意書,高清雲得分配之金額為623萬元,該同意書之簽署,與被上訴人無涉甚明。

高清雲既非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之,揆諸前開說明,對於被上訴人自不發生效力。

上訴人主張高清雲簽定之同意書,效力應及於被上訴人云云,為不足採。

被上訴人抗辯同意書上高清雲所為簽名係其個人名義,非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所為,當與被上訴人無關;

且同意書所載之各人金額,顯係高清雲、高泉坤與上訴人等人私下對於1200萬元所為之內容分配,亦與被上訴人無涉等語,尚屬可信。

㈡上訴人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同意書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有無理由?⒈按「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0年9月10日召開第二屆管理人第二次會議中決議自78年至100年,共22年期間之法律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所有開銷可否報公帳及列清單,於下次開會由全體管理人確認。

嗣於100年9月17日被上訴人第二屆第三次會議中,第1項第4小項中決議償還高清雲及上訴人等3人代付款及律師費共1,500萬元,同時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高清雲與上訴人等人簽立同意書,雙方同意當日被上訴人願支付的1,200萬元中,其中500萬元為上訴人3人所有,然被上訴人已支付167萬元,尚欠333萬元,由上訴人3人共同均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云云。

經查,同意書上高清雲之簽名,未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被上訴人本人名義為之,對於被上訴人自不發生效力,業如前述。

而依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15日召開第二屆第一次派下員大會,會中討論事項㈢「過去二十餘年保全本公業財產及相關訴訟之追認案」,即為涉及本件上訴人等主張之費用支出議案,案經派下員討論後決議:「無異議通過追認高清雲等管理人過去二十餘年為保全公業財產所提訴訟及變更管理人之相關合理費用之支出,並委任無利害關係之專案小組認定相關費用。」

等語(見原審卷第97頁)。

是以,上訴人所主張之相關費用支出,依派下員大會決議須合理始得追認。

至於合理費用究為若干;

另經受任之專案小組認定。

該案嗣經被上訴人向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申請,經該公會推薦選派王秋月會計師查核認定2年多並出具鑑定報告(見本院卷第52至61頁)。

依該鑑定報告第16、17頁所示,上訴人高泉吉、高木貴二人經認列共計金額為16萬4,000元(74,000+12,000+78, 000=164,000),而上訴人已領取被上訴人支付之167萬元,為上訴人所自承(見原審卷第55頁)。

且依證人王秋月會計師證述:「(妳受理本件鑑定耗費多少時間?)101年5月15日接受委託,直到103年6月23日,將2年多才作成鑑定報告」、「(為何需要2年多時間?)因為鑑價開始時我們要求看到所有原始憑證,包含資金流,但是委託方20幾年來無法完整保留,他們也花很多時間去找憑證,但因為年代久遠,所以中間花很多時間都是在等待,還有認定的原理原則及及計算的基礎也是一直在討論,我希望採個別認定是比較嚴謹的鑑定方式」、「(如果未能提出原始憑證、單據或出具聲明書,你如何處理相關金額的認列?)不予認列。」

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上訴人自承不配合會計師審核(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未提出原始憑證、單據或配合會計師之查核,是被上訴人自不得逕自違反派下員大會決議,任意給付款項予上訴人。

被上訴人抗辯因上訴人拒不配合專案小組之會計師查核,故不得任意給付款項予上訴人,自屬可信。

⒊上訴人又主張:其請求被上訴人本件給付,係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而該管理人會議是由13名管理人出席,11名通過決議,符合被上訴人規約書第7條規定,本公業財產之處分移轉(包括設定負擔)規定由全體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之管理人3分之2以上之同意為之云云。

惟查,依前所述,管理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而被上訴人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依前揭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為被上訴人派下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尚非管理人所能議決。

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本件給付,亦不屬被上訴人規約書第7條所規定公業財產之處分移轉。

故上訴人主張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同意書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云云,為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被上訴人第二屆管理人第三次會議議事錄及同意書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人各11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