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886,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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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張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敏雄律師
上 訴 人 陳炳銳
被上訴人 周之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炳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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