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1068,2015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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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程春銀
程文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福
上 訴 人 程惠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筱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雪英
陳柏舟
陳鏡任
陳俊霖
陳瑞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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