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易,328,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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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吳容忍
被上訴人 葉玟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九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得否對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3年度附民更字第1號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有無被上訴人所指得撤銷之原因而得請求繼續審判為據,故於民國103年9月2日裁定於繼續審判事件(案列:桃園地院103年度附民續字第1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繼續審判事件業經桃園地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聲請,該判決並於104年6月9日送達於被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逾期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32頁、第135至第148頁),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已消滅,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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