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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844號
上 訴 人 林信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文雄
陳映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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