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上更(一),124,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被 上 訴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王幸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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