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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魏新浮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江敏文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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