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勞上,35,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黃復鑫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被 上訴人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良
訴訟代理人 沈 恆律師
方雍仁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坤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被上訴人請陳報證人陳麗君之送達地址,或於第一項所示準備程序期日偕同證人陳麗君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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