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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王介玗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文欣律師
被 上 訴人 台灣星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恒松孝一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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