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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邱祺星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上訴人 力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豐年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鎮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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