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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更㈠字第9號
上 訴 人 合興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義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健安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8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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