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家上,161,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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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童秋菊
訴訟代理人 童梓英
曾朝誠律師
追加原告 童阿宗
童小環
童小紅
童小雲
童小月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童承福
追加原告 童世玉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上訴人 童正智
童景朝
童景雄
童景王
童金勸
童月勤(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童正勇(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童正富(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郭美慈
童詩涵(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童詩評(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童閔(兼童蕊之承受訴訟人)
童貴文
童國禎
童貴銘
童德連
童寶珠
童滄祥
童張蘭桂
童美華
童方伶
童德根
童德藤
黃秀結
黃敏華
黃敏惠
童玉女
黃童梅
童婕寧(即童滄林之承受訴訟人)
童信傑(即童滄林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雅(即童滄林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童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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