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家上,216,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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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何福功
輔 佐 人 王月英
被上訴人 何福華
何宛菁
何自倫
何自婷
何福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㈠⒉第二十行及七、第一行中關於「陳繼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繼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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