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131,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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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秋芬律師(即林天來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孟雯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8 日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1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肆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逾期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其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二、上訴人就本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131 號判決,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提出書狀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 萬9,1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2,57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4日內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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