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194,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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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林承毅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林 凱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上訴人 杜寶川
林銘志
林銘偉
謝麗月
謝智文
謝秋月
謝宏秀
謝文章
謝文輝
謝秀英
謝文祥
林麗雲
林金枝
林永吉
林黃美妹
林素敏
林榮泰
林恭玄
林德治
謝建次
謝龍義
謝龍騰
李謝寶桂
陳採雲
賴昱伶
賴麗茹
賴怡樺
吳謝枝子
施賴龍鳳
賴美華
謝龍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炎山
追加 被告 賴林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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