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237,201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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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羅義正
被 上訴人 霖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賢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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