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381,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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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38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陳彥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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