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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仁純律師
黃郁炘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珷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雅惠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建廷即林建廷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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