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學者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瑾怡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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