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906,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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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06號
上 訴 人 沈愛玉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 訴 人 沈琳哲
視同上訴人 李益勝
陳李端午
李廖彩珠
李寬淵
李清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王李玉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鄭文暐
視同上訴人 林李玉燕
沈玉鳳
李美
李秀蕙
李秋雲
李加猷
李美蓮
李美玉
鄭李美惠
李美珠
李美英
李輝彥
陳李玉秀
李林寶貴(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李昭瑩 (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李曜光 (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李政達 (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李梅瑛 (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李梅華 (即李煉欽之承受訴訟人)
林吉雄
林佳靜
林美雪
涂家驊
涂宜文
李謝麗娟(即李宏洲之承受訴訟人)
李正棟 (即李宏洲之承受訴訟人)
李正樑 (即李宏洲之承受訴訟人)
沈琳福
卓碧森
李王素裕(即李進安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松柏
視同上訴人 楊沈秀春(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黃沈秀冬(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沈佩玲 (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丙登
視同上訴人 沈世玉 (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沈正義 (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沈春木 (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沈柏宏 (即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沈佳蒨 (即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李沈愛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政晏
視同上訴人 沈誦順
沈義孝
沈游祥
沈耀宗
沈世傳 (兼沈廖乖之承受訴訟人)
簡慧蓉 (即沈春池之遺產管理人)
沈文富 (即沈廖乖、沈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沈文智 (即沈廖乖、沈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沈淑慧 (即沈廖乖、沈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沈謝金梅(即沈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標 (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曾王月美(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秋梅 (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金河 (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緯達 (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王緯成 (即王李珍之承受訴訟人)
沈英宜 (即沈紫英之承受訴訟人)
沈銘芳 (即沈紫英之承受訴訟人)
沈麗嬌 (即沈紫英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蔣沈麗華(即沈紫英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蔣慶玫
視同上訴人 鄭淑貞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青芬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書芳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滿芳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宇昇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李青龍 (即李錦松之承受訴訟人)
追加 被告 王淑芬
王棟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常娥
承當訴訟人 李堡墩
被 上訴人 沈琳容
沈博文
沈家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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