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92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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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原健光
日商Chabi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知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勳律師
王師凱律師
蔡文萱律師
被 上訴 人 日燦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金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 人 嚴逸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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