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上更(一),85,2015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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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鄭春田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 代理人 董怡辰律師
陳稚婷律師
上 訴 人 林啟良
視同上訴人 陳喜子
李光明
李嚴秀雲
李遠震
李昱璇
李阿環
李阿苗
李俊慶
李九螺(兼李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繁治(兼李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陳李雪(兼李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全(兼李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柯李雪霞(兼李德水之承受訴訟人)
鄭宗興
鄭美珍
鄭秀枝
鄭素珠
鄭文亮
鄭純鈺
鄭楹真
莊雪婷
劉李阿美
李阿純
李林彩鑾
李文良(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素卿(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婉甄(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雪(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李桂蓮(即李太平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菁
陳鄭阿猜
鄭秀琴
鄭麗玲
鄭麗玉
鄭錫銘
陳芽
陳岩廷
陳信价
法定代理人 盧素雯
視同上訴人 陳冠如
何陳春枝
陳豊明
陳明順
黃玉貞
陳璿元
追 加 原告 汪康勉
康招治
郭康滿足
黃秀娥(即康忠義之繼承人)
康配綺(即康忠義之繼承人)
康忠和
康忠賢
康惠貞
康美智
康忠榮
李燕輝
李長發
李燕明
李燕龍
李長順
林某丹
莊李秀琴
被 上訴人 林文財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許玉娟律師
陳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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