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家上,19,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高李蘭
李旻錞
李秀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上訴人 李義良
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律師
鐘一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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