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3,重家上,4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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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陳義和
陳瑛臣
陳柔蓁
林陳玉鳳
李陳春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瓊雪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 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陳義成所遺財產,並行使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原法院判決後,上訴人就遺產分割、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7,518,358元中之13,401,795元聲明不服。

上訴人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其中14,116,563元(27,518,358-13,401,795=14,116,563)固未聲明不服,惟遺產分割應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被上訴人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既攸關陳義成之遺產範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自應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因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分割遺產全部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非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被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遺產價額分別核定。

查陳義成所遺財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為56,009,215元,被上訴人因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受利益為27,518,358元、因請求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14,245,429元〔(56,009,215-27,518,358)×1/2 =14,245,429,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應為41,763,787元(27,518,358+14,245,429=41,763,78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9,36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49,18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0,176 元(569,364-349,188=220,176)。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陳秀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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