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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黃恒俊
莊寶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被上訴人 許坤王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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