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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游碧霞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陳致宇律師
被 上訴人 楊春燕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06年5月9日撤回上訴,訴訟已告終結(見本院卷㈡第15頁辦案進行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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