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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葉福錦
被上 訴 人 郭蘊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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